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: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会。英文译名:CHINA AGRICULTURAL GREEN DEVELOPMENT RESEARCHSOCIETY,缩写CAGDRS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有志于从事农业绿色发展研究与实践的科研单位,以及专家、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者、企业管理者、生产一线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贯彻新发展理念,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农业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的思想为引领,集聚农业行业人才,坚持科研立会、服务兴会、规范办会、创新强会,围绕农业重大战略性、前瞻性和关键性科学问题,服务国家农业农村现代化,开展农业绿色发展方面的理论与实践研究,推动实现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,为推进我国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。
本團體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。
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农村部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: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開展農業綠色發展理論、思想與方法體系研究,包括研究農業綠色發展的理論體系、科學思想與評價指標與方法、農業綠色發展戰略等;
(二)开展农业绿色发展技术研究,包括研究農業資源高效利用技术、农业面源汙染综合治理、农业生态保育措施、病虫害绿色防治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与标准规范、食物与营养健康等,创新转化农业绿色专利及重要技术;
(三)開展國際農業綠色發展比較研究,包括總結國際農業綠色發展曆程、成功模式和經驗啓示,研究農業綠色發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等;
(四)開展農業綠色發展曆史研究,包括挖掘我國不同時期、不同區域農業發展的曆史資料,歸納總結我國傳統農耕文明的思想、理論和技術模式,揭示我國傳統農耕文明精華及與現代農業結合等;
(五)开展农业绿色发展的制度与机制创新研究,包括研究農業資源环境管控制度、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、农业绿色发展机制与政策创设、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的补贴机制与政策措施等;
(六)开展农业绿色发展咨询评估培训服务,包括开展农业绿色发展相关的关键技术、重大工程、科研項目的统筹规划与专业咨询,构建农业绿色发展监测体系,开展农业绿色发展第三方评估,组织开展农业绿色发展人才专业培训等;承担政府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的相关任务;
(七)舉辦農業綠色發展國際學術會議,聯合國內權威科研機構、相關國際組織,不定期舉辦以“國際農業綠色發展”爲主題的農業綠色發展國際學術會議;
(八)依照有關規定公開發布農業綠色發展研究報告,公開發行學術期刊,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主管,內容包括農業綠色發展理論與方法、傳統農耕文明思想、國際農業綠色發展現狀與趨勢、農業綠色發展技術、農業綠色發展模式、農業綠色發展政策等;編輯農業綠色發展信息資料,通過網站、微信平台等發布推廣。
業務範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,依法經批准後開展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從事有關農業綠色發展工作的相當于中級職稱以上的科技工作者;高等院校本科或?飘厴I,並在農業綠色發展研究、教學、企事業單位和行政管理部門從事本學科工作3年以上,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;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或專科畢業,但已具有相當于本條規定的工作經驗和學術水平的科技人員;農業企業家以及農業一線生産人員可申請成爲本團體的個人會員。
從事農業綠色發展的科研院所、大學等單位可申請成爲本團體的單位會員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擁護本團體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;
(三)在農業綠色發展研究與實踐領域上有較好成績,具有一定影響;
(四)積極投身本團體事業發展並給予支持和幫助;
(五)嚴格遵紀守法,廉潔自律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。
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序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(二)經本團體會員介紹或會員推薦;
(三)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;
(四)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團體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本團體的活動;
(三)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願、退會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團體章程,執行本團體決議;
(二)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;
(三)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;
(四)提出促進農業綠色發展方面的建議;
(五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六)向本團體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被剥夺政治权利者,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三)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四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;
(五)決定終止事宜;
(六)通過提案和其他決議;
(七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和常務理事;
(三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四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八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決定榮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;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四)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爲專職;
(五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委托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、理事長辦公會會議;
(二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有關會議決議落實情況;
(三)提议本团体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协调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五)處理本團體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长办公会,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;
(二)監督本團體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的實施;
(三)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。
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,由理事長決定召開,須有2/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/3以上表決通過方爲有效。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分支機構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机构。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”、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第三十五条分支機構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第三十六条分支機構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機構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政府資助;
(二)捐贈;
(三)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;
(四)會費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,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一條本團體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後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4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。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